(2017)渝0151民初2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双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双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2838号原告:重庆市双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龙福四路58号(财富苑A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74881235N。法定代表人:冉周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重庆锦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印,男,199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双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双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双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双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7元,减半收取2828.5元,由原告重庆市双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蓝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