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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恢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瑞岩、张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岩,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恢351号申请人:李瑞岩,男,汉族,1984年7月出生,住河北省故城县。被执行人:张亮,男,汉族,1982年10月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申请人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刘世文审判员 :康建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朱 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