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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执7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临邑丑牛商贸有限公司、临邑绿草地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邑丑牛商贸有限公司,临邑绿草地商贸有限公司,临邑东周商贸有限公司,王洪波,吴付军,周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7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临邑丑牛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华。被执行人:临邑绿草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付军。被执行人:临邑东周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卫华。被执行人:王洪波,男,汉族,1978年7月7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吴付军,男,汉族,1968年1月5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周卫华,女,汉族,1969年1月5日出生,住临邑县。临邑丑牛商贸有限公司与临邑绿草地商贸有限公司、临邑东周商贸有限公司、王洪波、吴付军、周卫华民间借贷一案,临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临商初字第95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告临邑绿草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之前偿还原告临邑丑牛商贸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照月利息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临邑东周商贸有限公司、王洪波、吴付军、周卫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临邑绿草地商贸有限公司、临邑东周商贸有限公司、王洪波、吴付军、周卫华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临邑东周商贸有限公司、周卫华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临邑东周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待执行),对周���华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待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临邑绿草地商贸有限公司、临邑东周商贸有限公司、王洪波、吴付军、周卫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临邑绿草地商贸有限公司、临邑东周商贸有限公司、王洪波、吴付军、周卫华名下无车辆,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王洪波名下房产已抵押在银行,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临邑丑牛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华也未能提供临邑绿草地商贸有限公司、临邑东周商贸有限公司、王洪波、吴付军、周卫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向申请执行人临邑丑牛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华征询意见,申请执行人临邑丑牛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华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黄立欣审判员 王富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志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