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盐城市华都置业有限公司与曹克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华都置业有限公司,曹克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268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华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县合德镇朝阳街1号。法定代表人:张玉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曹克美,女,1968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射阳县。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华都置业有限公司依据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7]裁字第49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曹克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曹克美住地在射阳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盐城市华都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曹克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7]裁字第49号裁决书],由射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射阳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冯殿明审判员 郑 斌审判员 刘传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嘉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