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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志华与陈凤梅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华,陈凤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921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华,女,1953年3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陈凤梅,女,1968年12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志华与被执行人陈凤梅之间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6946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17057.48元、案件受理费5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进才执行员  刘 威执行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