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白丽丹涉嫌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丽丹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2刑初387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丽丹,女,1974年4月19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蒙古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17)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丽丹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燕南、冯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丽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白丽丹在沈阳市和平区北四经街7号一二六中学门前,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向金某贩卖了重约1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之后金某将上述甲基苯丙胺全部吸食。2016年12月2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白丽丹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一袋。经鉴定,上述疑似甲基苯丙胺净重0.2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白丽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毒品称量记录、检验报告书、尿检报告、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金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白丽丹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丽丹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白丽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丽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倪志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丹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