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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民初2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锋与何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锋,何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2568号原告:张锋,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被告:何佳,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原告张锋与被告何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锋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锋负担。审判员  胡绪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胜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