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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2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文鸿与张朝晖、蔡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鸿,张朝晖,蔡月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2执304号申请执行人李文鸿。被执行人张朝晖。被执行人蔡月梅。申请执行人李文鸿于2017年2月22日依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三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人民币2624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286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银行账户信息有几千的账户已被其它法院查封,我院属于轮候查封,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17)云0122执30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宋庭彬审判员 钱志超审判员 普   永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伯   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