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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民终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王美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王美祥,王建,周林,周宾,铜陵市清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民终4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宝山路47号5楼。法人代表:吕国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青,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美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林。原审被告:周宾。原审被告:铜陵市清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长江中路建行大楼八楼。法定代表人:汪海保。上诉人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王美祥、王建、周林,原审被告周宾、铜陵市清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2017)皖0706民初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859元,减半收取1929.5元,由上诉人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查慧凌审判员  张庄女审判员  盛丽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