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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民初2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无锡金木土科技有限公司与潍坊正远粉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金木土科技有限公司,潍坊正远粉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2577号原告无锡金木土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941656734,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智慧路1号清华创新大厦B2437。法定代表人牟忠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平,江苏易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耿迪,江苏易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正远粉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28594577N,住所地潍坊高新区玉清街169号。法定代表人王金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金磊,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金木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正远粉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金木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原告无锡金木土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金木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诉讼保全费2320,合计5595元,由无锡金木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正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