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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执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陈光龙与宁夏得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龙,宁夏得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992号申请执行人陈光龙,男,汉族,1956年7月19日出生,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宁夏得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志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2015)盐民初字第89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3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925元,共计13692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宁夏得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你行的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宁夏得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元,划至盐池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二、划拨被执行人宁夏得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存款元,划至盐池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三、冻结被执行人宁夏得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的存款。四、冻结被执行人宁夏得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