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2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贵伟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杨,李贵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刑初286号自诉人胡杨,女,汉族,1984年1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人李贵伟,男,汉族,1981年11月22日出生,河南省。自诉人胡杨以被告人李贵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胡杨以被告人李贵伟已履行判决内容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胡杨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胡杨撤诉。审判员 李艳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