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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民初4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程鑫与刘真、武汉亭宇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鑫,刘真,武汉亭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4145号原告:程鑫,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巍(一般授权代理),湖北众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真,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被告:武汉亭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万科四季花城商业会所2-001号商铺(12)。法定代表人:李建征,总经理。原告程鑫诉被告刘真、武汉亭宇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程鑫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鑫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鑫撤诉。案件受理费31,803元减半收取15,901.50元予以免交,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程鑫负担。审判员  王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