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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30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4-18

案件名称

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眭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30民初674号原告:眭某,女,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永新县。被告:王某,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永新县。原告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以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眭某负担。审判员  眭清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