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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2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佟哈沙与张忠乃、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哈沙,张忠乃,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2477号原告:佟哈沙,女,1965年9月13日出生,蒙古族,无业,小学文化,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忠乃,男,1972年9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小红,女,1975年3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佟哈沙与被告张忠乃、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佟哈沙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忠乃、小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佟哈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哈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佟哈沙负担。审 判 长  孟庆东审 判 员  姜黎黎人民陪审员  高占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祝雁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