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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9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宁支行、覃登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宁支行,覃登添,覃正伟,覃艺添,覃谢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9执2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宁支行。负责人刘琼璋,副行长。被执行人覃登添。被执行人覃正伟。被执行人覃艺添。被执行人覃谢明。本院在执行(2017)桂0109执2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宁支行与被执行人覃登添、覃正伟、覃艺添、覃谢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到房产、工商、金融、车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9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强审判员  韦 利审判员  黄 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有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