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724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溪县支行与张林梅、何经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溪县支行,张林梅,何经友,何传移,王香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4民初71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溪县支行,住所地松溪县。负责人:吴孙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松,男,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美珍,福建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林梅,女,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松溪县。被告:何经友,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松溪县。被告:何传移,男,193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松溪县。被告:王香球,女,193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松溪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溪县支行与被告张林梅、何经友、何传移、王香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溪县支行于2017年7月24日,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溪县支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溪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963元,减半收取计2981.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溪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吴丽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晋娟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