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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81民初2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辽宁神州印业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奈奇生态食品有限公司、吉林省龙兴集团奈奇生态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神州印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奈奇生态食品有限公司,吉林省龙兴集团奈奇生态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2873号原告辽宁神州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新民市。法定代表人项祖勇,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吉林省奈奇生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庆江,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吉林省龙兴集团奈奇生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湃,系该公司经理。原告辽宁神州印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奈奇生态食品有限公司、吉林省龙兴集团奈奇生态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志平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神州印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保全费1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