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执恢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商永刚、李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永刚,李涛,郭敬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执恢767号申请执行人商永刚,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李涛,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郭敬敬,女,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本案执行的商永刚申请执行郭敬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黄秀敏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