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平民执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山西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与平顺县扶残选矿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平顺县扶残选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平民执字第73-2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住址:山西省侯马市呈王路61号。法定代表人:韩益强,任该院院长。被执行人平顺县扶残选矿有限公司住址:平顺县龙溪镇底河村。法定代表人:宋建米,任公司经理。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的山西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与平顺县扶残选矿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的平顺县人民法院(2010)平民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平顺县扶残选矿有限公司应于2011年6月3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欠款150000元及利息,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案件执行费2150元,但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平顺县扶残选矿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宝江审判员 原青林审判员 张国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