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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1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占军与魏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军,魏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501民初205号原告:李占军,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兵,内蒙古口岸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文,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其他信息不详。原告李占军与被告魏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占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占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85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开始,原告给被告经营的天天海鲜城供应肉类产品,截止2015年10月结算时,被告拖欠货款5851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后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未到庭应诉,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未进行质证,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开始,原告给被告经营的天天海鲜城供应肉类产品,期间被告支付过部分货款,2015年10月17日结算时,被告拖欠货款58510.00元,同时退回土鸡5件、鸡翅中5件,上述内容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可以证实。另核实土鸡单价150.00元/件、鸡翅中单价250.00元/件,被告退回的土鸡及鸡翅中共计20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将出卖物交付被告,被告应给付价款。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出卖物,被告收到出卖物后未按照约定给付全部货款,将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剩余货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主张的货款58510.00中包含被告退回货物的价款,故对于被告退回的货物应当折价扣除,即扣除后被告应当给付原告货款5651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占军货款565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4.00元,由原告李占军负担50.00元,由被告魏文负担121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韩树斌审判员吴圆圆人民陪审员于慧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王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