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丁光超与冯遵乾、曹秀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光超,冯遵乾,曹秀梅,王占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540号申请执行人丁光超,男,1987年3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冯遵乾,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曹秀梅,女,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王占全,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丁光超与被执行人冯遵乾、曹秀梅、王占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了(2015)邳民初字第4991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冯遵乾、曹秀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丁光超借款本金18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8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6%,自2014年9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王占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冯遵乾、曹秀梅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600元由被告冯遵乾、曹秀梅负担。因被执行人冯遵乾、曹秀梅、王占全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丁光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并通过法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冯遵乾、曹秀梅、王占全的车辆、房产、银行账户等进行查询,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冯遵乾名下登记有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商-1148**),已经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冯遵乾名下登记有英伦牌车一辆(车牌号:苏C×××××),已经依法查封,但是未能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曹秀梅名下的银行账户有存款,已经依法冻结,但是由于余额不足,申请执行人请求不予以扣划。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并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