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行审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阳城县红太阳建材陶瓷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阳城县红太阳建材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522行审20号申请人: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贾晓林,任局长。被申请人:阳城县红太阳建材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元启龙,任董事长。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该局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阳人社监理字(2016)第00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阳城县红太阳建材陶瓷有限公司在用工过程中,未按国家规定支付846名职工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个别销售人员2014年10月至2015年11月)的工资款1338.46万元。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1月7日依法向阳城县红太阳建材陶瓷有限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改正拖欠行为,并在2016年1月14日前将所拖欠的工资款支付到职工手中,阳城县红太阳建材陶瓷有限公司逾期未按照要求改正。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决定责令阳城县红太阳建材陶瓷有限公司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款1338.46万元,另加50%的赔偿金。该处理决定于2016年12月9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2017年1月和6月分两次支付了290万元,仍有1048.46万元未支付。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职工工资款1048.46万元,另加付0.5倍的赔偿金。本院认为,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阳人社监理字(2016)第00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阳人社监理字(2016)第00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张永红审 判 员 张丽云人民陪审员 侯素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