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3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林、蒙山县湄江大酒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林,蒙山县湄江大酒楼,莫运春,黄丽娟,李德富,刘君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3执64号申请执行人陈林,男,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个体户,住广西蒙山县。被执行人蒙山县湄江大酒楼,住所地:广西蒙山县蒙山镇水岸明珠32幢16号。执行事务合伙人:莫运春。被执行人莫运春,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个体户,住广西蒙山县。被执行人黄丽娟,女,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无业,住广西蒙山县。被执行人李德富,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干部,住广西蒙山县。被执行人刘君盛,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农民,住广西蒙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林与被执行人莫运春、黄丽娟、李德富、刘君盛、蒙山县湄江大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桂0423民初7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世 友审判员 ���新华审判员 唐 天 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