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民辖终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惠东县弘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叶珊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东县弘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叶珊珊,徐丽香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民辖终2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惠东县弘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平山百丘田。法定代表人:蔡伟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宗强、张聪,广东思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珊珊,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丽香,女,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凯,广东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惠东县弘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珊珊、徐丽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2017)粤1323民初14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原审被告)惠东县弘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工商登记资料上显示,上诉人的地址为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平山百丘田,但投资设立上诉人的股东系广东弘诚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的日常决策均为股东广东弘诚集团有限公司所决定。因此,为保护上诉人股东的合法权益以及查清本案的事实,上诉人特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在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即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平山百丘田,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惠东县弘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火 传审 判 员 龚 敏代理审判员 许 海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凌慧雯(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