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罗朝相与孔维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朝相,孔维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2223号原告:罗朝相,男,1963年7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孔维群,女,住贵州省织金县。其余不详。原告罗朝相与被告孔维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罗朝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朝相以考虑到被告尚有一名孩子就读高中,愿意给一定宽限期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朝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朝相负担。审判员 王亚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胜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