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81民初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博鑫与临江市发改局煤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博鑫,临江市发改局煤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81民初第633号原告:张博鑫,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现住临江市。被告:临江市发改局煤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住所地:临江市。法定代表人:刘丽,系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博鑫诉被告临江市发改局煤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博鑫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博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博鑫负担。审判员 张彤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天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