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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行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济宁汇思前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稷山分公司诉被告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汇思前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稷山分公司,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821行初21号原告济宁汇思前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稷山分公司,住所地稷山县县城步行街路南。法定代表人魏普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志勇,男,199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吉县东城乡上社堤村009号,公司员工。被告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稷山县稷峰东街24号。法定代表人赵西安,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汇思前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稷山分公司诉被告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济宁汇思前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稷山分公司以与被告正在协商解决此事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宁汇思前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稷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聪玲人民陪审员  樊启才人民陪审员  耿小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振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