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2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孙同同与董文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同同,董文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2863号原告:孙同同,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董文占,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原告孙同同与被告董文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孙同同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同同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同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孙同同负担。审判员 程婉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A员侯家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