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3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单淑霞与单一歌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淑霞,单一歌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4民初3381号原告:单淑霞,女,汉族,1960年2月12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陈思聪,男,汉族,1988年8月24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单一歌,女,汉族,1978年12月29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赵连春,长春市南关区全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单淑霞起诉被告单一歌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淑霞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思聪、被告单一歌委托代理人赵连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单淑霞诉称:单志杰系单淑霞哥哥,因心脏病抢救无效于2016年10月14日逝世。单志杰去世后,所有善后费用均为单淑霞支付,而单一歌作为单志杰之女在单志杰住院期间从未尽到孝道,连安葬费都未出一分。现原告起诉单一歌要求其支付原告为单志杰住院期间的抢救费5000元、安葬费4000元,共计9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单一歌承担。单一歌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认为无法证明所述款项系原告本人支付,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单志杰是单淑霞的哥哥,单一歌系单志杰的婚生女,单志杰于2016年10月14日去世。单志杰在入院抢救及死亡后在办理丧事过程中单淑霞支付了医疗费2,411.75元,及丧葬费用6,520.00元。本院认为:单一歌系单志杰的婚生女,是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在单志杰生病住院治疗期间及去世后,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及丧葬费用共计8,931.75元系为单志杰所支出的费用,该费用客观上系原告单淑霞所垫付,原告单淑霞与单志杰系兄妹关系,故其垫付此费用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因此与被告形成了无因管理之债,故单一歌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承担返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一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单淑霞8,931.75元。二、原告单淑霞其它之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单一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