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7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樊忠、黎平、孟华林与张显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忠,黎平,孟华林,张显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27民初17号原告:樊忠,男,汉族,生于1958年7月20日,四川省宝兴县人,住宝兴县。委托代理人:陈福珍,女,汉族,生于1963年7月28日,系原告樊忠之妻。原告:黎平,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3日,四川省宝兴县人,住宝兴县。委托代理人:张洁琼,女,藏族,生于1978年1月4日,系原告黎平之妻。原告:孟华林,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20日,四川省宝兴县人,住宝兴县。被告:张显平,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31日,雅安市雨城区人。原告樊忠、黎平、孟华林诉被告张显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案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季强独任审理,后因被告张显平下落不明,本案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忠的委托代理人陈福珍、原告黎平的委托代理人张洁琼、原告孟华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显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樊忠、黎平、孟华林诉称,2016年7月20日至同年9月5日,三原告受被告张显平雇请,在其承建的宝兴县卫佳大酒店装修工程做泥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按每天单价230元、150元不等计算工资。经结算,被告分别欠樊忠、黎平、孟华林劳务工资13260元、11960元、4800元。2016年10月25日张显平向三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到樊忠工资13260元、欠到黎平工资11960元、欠到孟华林工资4800元,该款待业主卫基平拨付此笔款项后再结清。”后业主卫基平已将工程款全部付给张显平,但张显平却一直未支付三原告工资,故诉至法院要求张显平支付樊忠工资13260元、支付黎平工资11960元、支付孟华林工资4800元。被告张显平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记工单、工资单,证明三原告务工时间及应获工资情况;3、涉案酒店业主卫基平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张显平承建的卫佳大酒店部分装修工程卫基平已将工程款全部付给张显平;4、工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张显平欠到“范忠”(樊忠)工资13260元、欠到黎平工资11960元、欠到孟华林工资4800元;5、宝兴县五龙乡东风村四组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樊忠,曾用名“范忠”。被告张显平未到庭,未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能形成证据链条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结合上述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6年7月20日至同年9月5日,原告樊忠、黎平、孟华林受被告张显平雇请,在其承建的业主为卫基平的宝兴县卫佳大酒店做装修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按天计算工资,樊忠、黎平的工资为230元每天,孟华林的工资为150元每天。经结算,被告分别欠樊忠、黎平、孟华林劳务工资13260元、11960元、4800元,2016年10月25日张显平向三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到范忠工资13260元、欠到黎平工资11960元、欠到孟华林工资4800元,该款待业主卫基平拨付此笔款项后再结清。”之后业主卫基平已将工程款全部付给张显平,但张显平却一直未支付三原告工资,三原告遂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另查明:原告樊忠曾用名范忠,欠条上载明的“范忠”即为原告樊忠。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樊忠、黎平、孟华林在被告张显平承建的工地务工,经结算后,张显平向三原告出具工资欠条,认可欠三原告工资,张显平理应支付三原告劳动报酬。故樊忠、黎平、孟华林依张显平出具的欠条,分别要求张显平支付工资13260元、11960元、48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张显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樊忠工资13260元、支付原告黎平工资11960元、支付原告孟华林工资4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张显平承担(该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兴审判员 季 强审判员 任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远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