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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辖终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上海京久线缆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旗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市旗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京久线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9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旗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漕湖产业园湖村荡路32号。法定代表人:郑茂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京久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朱吕公路6750号4幢499室。法定代表人:吴美亚,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苏州市旗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京久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久公司)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7民初15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旗腾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京久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即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基于买卖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作为本案被告旗腾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旗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水娟审 判 员 蒋毅颖审 判 员 李晓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费 行书 记 员 严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