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执恢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中心支行、安来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中心支行,安来青,郑金洞,安来旺,安来全,于连双,安来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恢41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中心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南三路36号。负责人崔志东,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宝松,该单位员工。被执行人安来青,男,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郑金洞,男,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安来旺,男,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安来全,男,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于连双,男,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安来志,男,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中心支行与被执行人安来青、郑金洞、安来旺、安来全、于连双、安来志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57469.7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来青给付执行款42000元,就余款19797.77元部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62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李 力代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