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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6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顺航与吕峰雀、陈金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顺航,吕峰雀,陈金标,海宁美星置业有限公司,徐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6276号原告:徐顺航,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代理人:吕毅娉,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峰雀,女,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陈金标,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海宁美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长安镇农发区启潮路72号。法定代表人:徐XX。被告:徐XX,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顺航与被告吕峰雀、陈金标、海宁美星置业有限公司、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顺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海宁美星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海宁市长安镇仰山路东侧、01省道北侧的不动产(权证号:海国用(2014)第06540号)。保全价值人民币102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顺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海宁美星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海宁市长安镇仰山路东侧、01省道北侧的不动产(权证号:海国用(2014)第06540号)。保全价值人民币102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在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冰洋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784民初6276号海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原告徐顺航与被告吕峰雀、陈金标、海宁美星置业有限公司、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浙0784民初627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告海宁美星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海宁市长安镇仰山路东侧、01省道北侧的不动产(权证号:海国用(2014)第06540号)。查封期限:自2017年月日至2020年月日止。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抵押等。附: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存根)(2017)浙0784民初6276号海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原告徐顺航与被告吕峰雀、陈金标、海宁美星置业有限公司、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浙0784民初627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告海宁美星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海宁市长安镇仰山路东侧、01省道北侧的不动产(权证号:海国用(2014)第06540号)。查封期限:自2017年月日至2020年月日止。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抵押等。附: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永康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号(2017)浙0784民初6276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各壹份受送达人海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地址同上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填发人朱冰洋执行送达人当事人签收后将此证寄回(送回)本院立案庭。不能送达的原因或受送达人拒收理由:年月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