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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2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苏丽冰与安华农业保险、马海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丽冰,安华农业保险,马海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2民初999号原告:苏丽冰,住所东辽县。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被告:马海周,住所辽源市。原告苏丽冰与被告安华农业保险、马海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苏丽冰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丽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丽冰撤回对被告安华农业保险、马海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计115元,由原告苏丽冰负担。审判员  刘晓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逄宗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