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2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苏丽冰与安华农业保险、马海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丽冰,安华农业保险,马海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2民初999号原告:苏丽冰,住所东辽县。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被告:马海周,住所辽源市。原告苏丽冰与被告安华农业保险、马海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苏丽冰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丽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丽冰撤回对被告安华农业保险、马海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计115元,由原告苏丽冰负担。审判员 刘晓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逄宗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