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4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范丽荣与沈庆发、赖绍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丽荣,沈庆发,赖绍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4817号原告:范丽荣,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沈庆发,男,成年,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赖绍荣,男,成年,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原告范丽荣与被告沈庆发、赖绍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范丽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范丽荣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书娴(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