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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执2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晓娟与XX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娟,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2205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娟,女,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XX,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本院在执行李晓娟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XX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被双方向本院递交书面还款协议。本院又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常州市御翠园42栋乙单元2701室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诉讼保全、有抵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谦审 判 员  徐 昀代理审判员  余伟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文杰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