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1民初7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孟庆华与刘冰、赵小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华,刘冰,赵小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2401民初7578号原告:孟庆华,男,1985年12月4日生,汉族,延边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干警,住延吉市东明新城。被告:刘冰,男,1982年7月3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赵小璐,女,1984年8月29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孟庆华诉被告刘冰、赵小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11月18日刊登公告,向被告刘冰、赵小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等法律文书��依原告孟庆华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进行委托,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吉公正【2017】文鉴字第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刊登公告,向被告刘冰、赵小璐公告司法鉴定报告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审理时,原告孟庆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冰、赵小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孟庆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刘冰、赵小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全部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贝计算);2、诉讼费用由刘冰、赵小璐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27日,刘冰向孟庆华借款10万元,约定30日内还款。借款到期后,经孟庆华多次催要,至今未偿还借款。刘冰、赵小璐��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刘冰与赵小璐系夫妻关系。刘冰于2016年9月27日向孟庆华借款10万元,约定30日内还清,未约定借款利息。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吉公正【2017】文鉴字第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2016年9月27日借条中的签字系刘冰本人所签。孟庆华为本次鉴定支付203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借条、吉公正【2017】文鉴字第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发票。本院认为:孟庆华与刘冰之间的借贷,系合法民间借贷关系,借款事实有借条为证,应受法律保护。故孟庆华要求刘冰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孟庆华要求刘冰自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约定��款利息,故应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逾期利息。刘冰与赵小璐系夫妻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因本案赵小璐未能举证证明属于除外情形,故赵小璐对刘冰的债务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刘冰和赵小璐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冰、赵小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孟庆华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被告刘冰、赵小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900元,鉴定费2030元,合计52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冰、赵小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崔海兰审判员  金英玉审判员  金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朴艺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