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杭州华东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杭州华东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浙XX东轻钢建材有限公司,中球冠集团有限公司,沈东明,沈叶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20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350037-X,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213号。负责人王重阳。被执行人杭州华东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097026-3,住所地萧山区义桥镇丁家庄村。法定代表人邵梦权。被执行人浙XX东轻钢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951815-0,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云石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沈伟根。被执行人中球冠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097172-5,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市心中路819号绿都世贸广场写字楼十三层。法定代表人任文达。被执行人沈东明,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沈叶贞,女,1962年10月15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400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浙江广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浙XX东轻钢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石盖村上董村畈里村,建筑面积共计80098.53平方米的房屋(其中有证建筑面积41590.48平方米,无证建筑面积38508.05平方米)、室内装修、面积共计114761.9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附属物进行评估,并委托临安钱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浙江普林派特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浙XX东轻钢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配等资产一批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浙XX东轻钢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石盖村上董村畈里村,建筑面积共计80098.53平方米的房屋(其中有证建筑面积41590.48平方米,无证建筑面积38508.05平方米)、室内装修、面积共计114761.9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附属物[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00××6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杭萧国用(2007)第2000013号、杭萧国用(2010)第2000008号,内容详见浙广评字(2016)第067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浙江普林派特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浙XX东轻钢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配等资产一批[内容详见临钱评报字(2017)第43、44号资产评估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