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5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吴松长与张明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松长,张明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5798号原告:吴松长,男,194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生、王莉(实习),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芝,女,196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松长与被告张明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松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吴松长承担。审判员 杨向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信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