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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3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曾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曾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3851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路936号。法定代表人,叶孝栋被执行人曾莉,女,汉族,1989年7月27日生,住四川省简阳市。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曾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本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已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高新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苏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俊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