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申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萍与丁献林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萍,丁献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申1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萍,女,1974年4月5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男,1944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黄萍之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丁献林,男,1946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再审申请人黄萍因与被申请人丁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苏06民终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萍申请再审称,(一)丁献林借款采取口头形式,其在一审庭审中承认收到再审申请人的1000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丁献林借款的形式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其借款行为构成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丁献林称此款是支付的治伤费用,但咬伤丁献林的是案外人黄某家的狗。既然造成丁献林致伤的不是再审申请人,却又认定再审申请人出借的1000元是为案外人黄某支付的医疗费,从客观上分析也不符合事实逻辑。二审法院将丁献林辩称理由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不符合证据构成要件的法律规定。(二)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如何认定再审申请人为案外人黄某支付医疗费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再审申请人自愿加入为案外人黄某承担民事责任,并承诺给付1000元是作为治伤的费用。2、案外人黄某授权再审申请人先行垫付1000元给丁献林去医院治伤的事实。唯有如此才能体现丁献林收取再审申请人1000元不是借款的特征。事实上,本案却没有出现这样的结果。再审申请人与案外人黄某虽是直系血亲,但黄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再审申请人亦早已婚嫁,另立门户。二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为其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法律暂无此规定。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丁献林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给被申请人1000元是用于治疗被申请人被狗咬伤的费用,并不是被申请人向其借款。一、二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本院经审查认为,黄萍主张丁献林向其借款1000元,丁献林虽认可收到该款,但对该款系借款予以否认。黄萍应当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但黄萍未能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与丁献林间存在借贷关系。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可认定黄萍与丁献林间并未形成借贷合意。故一、二审判决对黄萍要求丁献林归还借款1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是正确的。综上,黄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珑珑审判员 顾春晖审判员 倪海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