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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03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5-04

案件名称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增城东辰电子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东辰电子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403执249号申请执行人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梅州市梅县区。法定代表人梁健锋,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州增城东辰电子加工厂,住址:增城市,现下落不明。法定代表人潘文俊。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增城东辰电子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403民初字8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所欠货款1061826.67元、律师费6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489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同时本院向银行、车管、工商、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及其他财产的情况,除由本院依法冻结广州增城东辰电子加工厂的银行存款21419.36元外,上述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由法院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执行,除由本院依法冻结广州增城东辰电子加工厂的银行存款21419.36元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已作出失信惩戒,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法院依终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403执24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带春审判员  梁胜章审判员  李新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