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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谭森伟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谭森伟,黄光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419号申请执行人: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负责人:苏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丽群,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谭森伟,。被执行人:黄光政,住广西浦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谭森伟、黄光政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谭森伟、黄光政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已自动履行完毕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支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722执4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深思审判员  刘德伟审判员  梁世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莫才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