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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洪华与王东涛、程吉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华,王东涛,程吉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484号申请人:李洪华,男,住平原县。被申请人:王东涛,女,住平原县。被申请人:程吉广,男,住平原县。申请人李洪华与被申请人王东涛、程吉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洪华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东涛、程吉广银行存款525000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提供其名下位于平原县恩城镇车站街东侧楼房(证号:S01924X)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王东涛、程吉广银行存款525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二、将申请人李洪华提供担保的位于平原县恩城镇车站街东侧楼房(证号:S01924X)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冬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