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洪华与王东涛、程吉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华,王东涛,程吉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484号申请人:李洪华,男,住平原县。被申请人:王东涛,女,住平原县。被申请人:程吉广,男,住平原县。申请人李洪华与被申请人王东涛、程吉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洪华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东涛、程吉广银行存款525000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提供其名下位于平原县恩城镇车站街东侧楼房(证号:S01924X)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王东涛、程吉广银行存款525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二、将申请人李洪华提供担保的位于平原县恩城镇车站街东侧楼房(证号:S01924X)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冬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