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5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北京市永旺工贸集团与胡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永旺工贸集团,胡海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497号原告:北京市永旺工贸集团,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京张路口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志田,总经理。被告:胡海峰,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永旺工贸集团诉被告胡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永旺工贸集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市永旺工贸集团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韩坤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