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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4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孙平虎与张永康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平虎,张永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458号申请执行人:孙平虎,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稷峰镇段壁村第五居民组。被执行人:张永康,男,199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清河镇荆庄村第二居民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平虎与被执行人张永康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民事诉讼阶段查封了担保人李建鹏所有的晋MLJ3**中华牌小轿车一辆,现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李建鹏所有的晋MLJ3**中华牌小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淑菁审 判 员  王学道人民陪审员  韩瑞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建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