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金乡县人民法院、赵学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乡县人民法院,赵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410号申请执行人金乡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邵继军,院长。被执行人赵学军,男,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乡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赵学军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钦锋执行员 张亚东执行员 孙善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 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