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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4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835孟令知与周树权、周小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令知,周树权,周小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4民初835号原告:孟令知,男,1969年3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新,灌南县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树权,男,1967年4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告:周小三,女,1968年2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原告孟令知与被告周树权、周小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令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树权、周小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令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周树权、周小三连带偿还借款124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124000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2年周树权、周小三借取现金10万元,约定2分利息,因到期未能偿还,于2013年2月8日重新连本带息打了124000元的借条。被告周树权、周小三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孟令知现金人民币拾贰万肆仟元正,¥124000元,借款人周树权、周小三,2013.2月8号。”本院认为,孟令知诉称周树权、周小三借款,有借条相印证,周树权、周小三虽未到庭质证,本院亦予认定。但孟令知陈述当初借款是10万元,约定月息2%,一年未能还款,本息结欠124000元,重新出具借条。现请求以124000元为本金,以2%计算月息。孟令知的这一陈述无证据相印证,故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树权、周小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孟令知借款124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124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2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380元,由被告周树权、周小三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嵇友国人民陪审员  王福祥人民陪审员  杨 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温彦林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