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行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吴银芳与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银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1行初484号原告吴银芳。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系原告之子)。被告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55号。法定代表人李湛,该区区长。原告吴银芳诉被告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吴银芳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银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银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银芳负担。审判长 曾 文 亮审判员 肖���丹审判员 刘 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颖 杰